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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力生物:关于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6-07-06

证券代码:002604         证券简称:龙力生物         公告编号:2016-051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要
     2015年5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等相关事项。
     2015年6月16日,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2015年7月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15年7月2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公司向10名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除权后不超过2,500万股,授予价格为除权后7.43元/股。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目的在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长期激励与约束机制,倡导公司与管理层及骨干员工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从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终止的情况说明
    自2015年7月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至今,国内证券市场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受其影响,导致激励对象未缴纳股份认购款项,公司也未实施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以及向交易所申请办理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确认手续等事宜,继续推进和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经无法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经全体激励对象签名确认,经于2016年7月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决定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理由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可提前终止本次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终止后即失去法律效力,应终止执行。
    根据《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承诺自本次终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相关法律法规变动除外)。
    本次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后,公司将继续通过优化薪酬体系、完善内部激励体系等方式来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层和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未来公司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同行业成功经验和自身实际情况,继续研究、推行其他有效的激励方式,以促进公司的稳定健康发展。
     三、关于终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终止后不涉及到回购事项,董事会终止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的勤勉尽职。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推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目的是充分落实激励目的,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由于资本市场环境等外部因素发生了较大变化,若继续本次激励计划,将很难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因此,监事会同意终止实施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五、独立董事意见
    因公司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格发生较大变化,公司若继续推进本次激励计划,可能导致公司股权激励各个考核期的业绩条件无法实现,公司难以真正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虽已实施授予,但激励对象尚未缴纳股份认购款项,公司也尚未实施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以及向交易所申请办理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确认手续等事宜,终止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涉及到回购事项。董事会终止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股本结构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公司董事会审议终止本次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终止实施的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1、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经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2、公司终止本次激励计划已经通过了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终止本次激励计划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