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Jiangxi Hengda Hi-Tech Co., Ltd.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金庐北路 8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恒大高新 招股意向书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2,000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 】元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8,000 万股
公司实际控制人朱星河及其家族关联自然人胡恩雪、胡长
清、朱光宇、朱倍坚和胡恩莉以及公司股东周小根、彭伟宏、
李建敏、邓国昌和唐明荣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
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此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朱星河、胡恩
雪、胡恩莉、邓国昌、周小根、彭伟宏、李建敏和唐明荣还承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诺:在上述限售期限届满后,只要其仍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 或公司其他行政职务,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
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其
的承诺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和泰创投承诺:因受让胡恩莉股份而持有的 50 万
股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于2010年3月29日完成增资扩股,新增股份的持有人达
晨创富、中科招商、中森投资和和泰创投均承诺:自完成该次
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其新增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新增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1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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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高新 招股意向书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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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高新 招股意向书
重大事项提示
一、公司股东所持有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 6,000 万股,本次拟发行 A 股 2,000 万股,发行后
总股本为 8,000 万股。
公司实际控制人朱星河及其家族关联自然人胡恩雪、胡长清、朱光宇、朱
倍坚和胡恩莉以及公司股东周小根、彭伟宏、李建敏、邓国昌和唐明荣均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此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朱星河、胡恩雪、胡恩莉、
邓国昌、周小根、彭伟宏、李建敏和唐明荣还承诺:在上述限售期限届满后,
只要其仍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公司其他行政职务,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其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和泰创投承诺:因受让胡恩莉股份而持有的 50 万股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
公司于 2010 年 3 月 29 日完成增资扩股,新增股份的持有人达晨创富、中
科招商、中森投资和和泰创投均承诺:自完成该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新增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新增
股份。
二、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公司 2010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同意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三、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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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高新 招股意向书
(一)应收账款余额较大及收回风险
2008 年 12 月 31 日、2009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应收
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9,748.56 万元、11,432.46 万元和 14,103.68 万元,占资产总
额的比重分别为 41.16%、41.93%和 37.86%。2008 年、2009 年和 2010 年的应收
账款周转率分别为 1.72、2.03 和 1.91。报告期内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较大,周
转速度较慢是由公司业务特点、收入季节性波动、经营模式、信用政策以及客
户的结算习惯等因素决定的。公司目前主要从事防磨抗蚀综合防护服务,采取
―产品+技术工程服务‖的经营模式,其防护收入需通过技术工程服务形式得以实
现,在项目完成后才与客户进行验收结算,客户一般不会提前支付预付款和进
度款,且要求提供一定期限的信用账期。公司目前的信用政策和应收账款的管
理模式虽然能够保障运营资金的正常运转,但从长远考虑,仍可能会给其发展
带来较大的资金压力和一定的经营风险。
公司客户主要为国有大中型电力、钢铁、水泥等企业,综合实力较强、信
誉良好,应收账款不能回收的风险较小。公司建立了稳健的收入确认原则,应
收账款的规模与公司的业务特点相吻合。报告期内 80%以上的应收账款账龄为
一年以内,未发生过坏账情况。尽管公司不断从信用政策、合同和货款回收等
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使公司货款回收整体控制在公司制定
的客户信用政策范围内,但若未来下游企业业绩下滑和资金趋紧,可能导致公
司应收账款发生坏账或进一步延长应收账款收回周期,从而给公司经营业绩造
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二)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朱星河及其家族关联自然人合计持有公
司 91.33%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朱星河及其家族关联自然人持有公司
68.50%的股份,仍绝对控股本公司。尽管公司自设立以来未发生过实际控制人
利用其控股地位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且公司通过不断完善相关内部控制制
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优化股权结构及在董事会设置超过半数的外部董事等
措施以防范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但如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
位,通过行使表决权等方式对本公司的人事任免、经营决策等进行不当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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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高新 招股意向书
仍有可能会损害本公司及本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税收及财政补贴政策风险
自 1998 年以来本公司一直为江西省科技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2008 年
12 月 2 日,本公司重新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2008 年 12 月 18 日,子
公司球冠科技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执行的
所得税率情况如下:
公 司 2010 年度 2009 年度 2008 年度
恒大高新 15% 15% 15%
表面工程 20% 25% 25%
恒大新材料 25% 25% 25%
东方晶格 25% 25% 20%
球冠科技 15% 15% 15%
报告期内,本公司一直享受 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子公司表面工程
2010 年属于微利企业享受 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子公司东方晶格 2008
年属于微利企业享受 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所得税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