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Jiangxi Hengda Hi-Tech Co., Ltd.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金庐北路 8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恒大高新 招股意向书摘要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
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
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
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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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
一、公司股东所持有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 6,000 万股,本次拟发行 A 股 2,000 万股,发行后总
股本为 8,000 万股。
公司实际控制人朱星河及其家族关联自然人胡恩雪、胡长清、朱光宇、朱倍
坚和胡恩莉以及公司股东周小根、彭伟宏、李建敏、邓国昌和唐明荣均承诺:自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此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朱星河、胡恩雪、胡恩莉、邓
国昌、周小根、彭伟宏、李建敏和唐明荣还承诺:在上述限售期限届满后,只要
其仍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公司其他行政职务,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和泰创投承诺:因受让胡恩莉股份而持有的 50 万股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公司于 2010 年 3 月 29 日完成增资扩股,新增股份的持有人达晨创富、中科
招商、中森投资和和泰创投均承诺:自完成该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新增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新增股份。
二、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发行人 2010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同意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
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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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应收账款余额较大及收回风险
2008 年 12 月 31 日、2009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应收账
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9,748.56 万元、11,432.46 万元和 14,103.68 万元,占资产总额的
比重分别为 41.16%、41.93%和 37.86%。2008 年、2009 年和 2010 年的应收账款周
转率分别为 1.72、2.03 和 1.91。报告期内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较大,周转速度较
慢是由公司业务特点、收入季节性波动、经营模式、信用政策以及客户的结算习
惯等因素决定的。公司目前主要从事防磨抗蚀综合防护服务,采取 “产品+技术
工程服务”的经营模式,其防护收入需通过技术工程服务形式得以实现,在项目
完成后才与客户进行验收结算,客户一般不会提前支付预付款和进度款,且要求
提供一定期限的信用账期。公司目前的信用政策和应收账款的管理模式虽然能够
保障运营资金的正常运转,但从长远考虑,仍可能会给其发展带来较大的资金压
力和一定的经营风险。
公司客户基本为国有大中型企业,信誉良好,报告期内 80%以上的应收账款
账龄为一年以内,未发生过坏账情况。尽管公司不断从信用政策、合同和货款回
收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使公司货款回收整体控制在公司制
定的客户信用政策范围内,但若未来下游企业业绩下滑和资金趋紧,可能导致公
司应收账款发生坏账或进一步延长应收账款收回周期,从而给公司经营业绩造成
一定程度的影响。
(二)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朱星河及其家族关联自然人合计持有公司
91.33%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朱星河及其家族关联自然人持有公司 68.50%的
股份,仍绝对控股本公司。尽管公司自设立以来未发生过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股
地位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且公司通过不断完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
治理水平、优化股权结构及在董事会设置超过半数的外部董事等措施以防范实际
控制人不当控制,但如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通过行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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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等方式对本公司的人事任免、经营决策等进行不当控制,仍有可能会损害本公
司及本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税收及财政补贴政策风险
自 1998 年以来本公司一直为江西省科技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2008 年 12
月 2 日,本公司重新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2008 年 12 月 18 日,子公司
球冠科技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执行的所得税率情况如下:
公 司 2010 年度 2009 年 2008 年
恒大高新 15% 15% 15%
表面工程 20% 25% 25%
恒大新材料 25% 25% 25%
东方晶格 25% 25% 20%
球冠科技 15% 15% 15%
报告期内,本公司一直享受 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子公司表面工程 2010
年属于微利企业享受 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子公司东方晶格 2008 年属于微
利企业享受 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所得税税收优惠、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的财政补贴及对公
司净利润的影响情况如下:
年度 2010 年 2009 年 2008 年 2007 年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万元) 732.85 574.92 448.78 733.29
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的财政补贴(万
1,342.76 547.11 196.87 154.19
元)
净利润(万元) 5,940.81 4,904.59 3,736.85 3,813.61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占公司净利
12.34 11.72 12.01 19.23
润的比例(%)
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的财政补贴占
22.60 11.16 5.27 4.04
公司净利润的比例(%)
2010 年财政补贴中 568.64 万元为南昌市高新区政府一次性补偿公司搬迁费用
及原地上建筑物的清理损失的政府补贴。2010 年 3 月,公司已按计划完成新厂区
的建设和旧厂房的搬迁,本次搬迁费用及原地上建筑物的清理损失共计 568.64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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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同时将相同金额的补偿款自递延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
若扣除上述搬迁补偿的政府补贴后,2010 年公司收到的财政补贴占当期净利润的
比例为 13.03%。
如果公司在未来不能持续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
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公司取得的财政补贴减少,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
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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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股票种类: 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