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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柏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1年10月)

公告日期:2021-10-27

雷柏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1年10月) PDF查看PDF原文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21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依据《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应当保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日常管理工作。

    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部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
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
内幕信息。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一)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
决议;

    (十二)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 公司重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出
售、转让、报废,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报废或出售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四)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五) 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者债务担保发生重大变更;

    (十六) 公司尚未公开的增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活动;

    (十七)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
赔偿责任;

    (十八)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九) 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的内容;
    (二十)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十一)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二十二)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
十;

    (二十三)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四)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
人员。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保密管理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完整填写上
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以上。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本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
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证券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变动、辞职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公
司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变动后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属于应向监管部门备案的,应在变动发生后 2 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重新报备变更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第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根据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或者工作需要对外报
送资料时,如该资料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在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多次报送信息时,如果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公司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
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
露。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
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的股票,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和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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