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内控制度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内控制度
(2021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
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
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自有资金通过商业银行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
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购买的产品不得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明确限制不得投资的产品;
第四条 委托理财资金的来源应是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
金(含超募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原则上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只能投资于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且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管理层未经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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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 委托理财总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委托理财总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内,额度可以滚动使用,且公司任一时点购买理财产品总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如有)应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的要求对公司委托理财发表意见。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产品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如有)应发表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七条 在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最高额度内,财务部门根据公司
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结合委托理财标的的状况等因素,联合公司有关部门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并经公司日常审批流程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委托理财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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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财务部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联合公司各有关部门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在理财业务到期日,负责向受托方及时催收理财本金和利息,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以符合有关会计核算原则;
(四)负责及时将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等文件及时归档保存。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于每季度结束后 10 日内或每年度结束后 20 日内,向
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办公室、内审部门报告本季度/本年度委托理财情况。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投资
额度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财务部门相关人员根据日常资金冗余情况拟定购置银行理财产品的品类、期限、金额,并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及时分析和跟踪银行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
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或影响正常资金流动需求的状况,将及时采取相应赎回措施;同时每季度汇总银行理财产品投资情况,交董事会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委托理财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与
监督,每个季度末应对所有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投资理财产品的品种、时限、额度及履行的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的意见,向董事会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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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应对提交董
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
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财务部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
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
告期内理财产品的购买以及损益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等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