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 431 号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4 日,你公司披露《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显示,此次员工持股计划将以 4.5 元/股受让回购的股份不超过 2,480,000 股,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 0.23%,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已回购的股份,即 2018
年 10 月 26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6 日期间公司回购的股票 20,101,239
股,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 12 个月后解锁,未设定业绩考核指标。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核实并说明以下事项:
1. 根据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员工持股计划》
相关规定,补充披露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的定价依据、定价方式及其合理性,相关会计处理及理由以及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2. 结合问题 1 的回复,说明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是否低于回
购股份均价,如是,请说明是否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中“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的基本原则。
3. 说明员工持股计划未设定考核指标的原因及合理性,能否达到你公司《草案》中提及的“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
的目的,是否存在变相向激励对象输送利益的情形,是否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4. 根据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员工持股计划》
相关规定,自查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是否同时是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是,请补充披露相关人员参加目的、是否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5. 你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前
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1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