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45 证券简称:东方铁塔 公告编号:2022-004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3 日召开的第
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 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概述
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8 月 19 日、2020 年 9 月 7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的议案。根据上述会议决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 个月。
2021 年 3 月 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出具的《关于核准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8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373,218,624 股新股,上述批复自核准发
行之日(2021 年 1 月 20 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为保持公司非公开发行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确保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延长 12 个月(即延长至 2022 年 9 月 5 日)。
二、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原因
公司在取得中国证监会的非公开发行批复文件后,会同中介机构积极推进非公
开发行各项事宜。鉴于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12 个月有效期即将届满,且自筹划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以来,资本市场环境、公司市场价值表现和股权融资时机等因素发生了诸多变化,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综合考虑公司整体经营规划,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
三、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本次终止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主要是基于资本市场环境的变化与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内外部因素后做出的审慎决策,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与可持续发展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继续推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目前公司经营现金流状况较好,资产负债率较低,资金相对充裕,公司将根据各业务板块的资金使用计划统筹调配,以确保公司既定战略稳步实施。公司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前期已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截至目前项目进展顺利。若公司后续有新的再融资计划,将根据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四、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3 日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及第七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授权,该事项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鉴于当前资本市场环境、公司市场价值表现、股权融资时机等多方面因素变化,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综合考虑公司内外部各种因素,经审慎决策,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该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实质影响。该事项相关议案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是公司综合考虑外部情况,并结合公司
实际经营情况作出的审慎决策,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实质影响。该事项的审议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终止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