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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铁塔: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02

证券代码:002545      证券简称:东方铁塔     公告编号:2018-014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3月1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2月28日至2018年3月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交易日2018年3月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2月28日15:00至2018年3月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青岛胶州市广州北路318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3、会议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韩方如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名,代表有表决权公司股份786,113,6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8846%,本次股东大会无关联股东需要回避的审议事项。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公司股份1,048,3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81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1,048,3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81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3名,持有公司股份

785,065,2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8034%。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公司股份1,048,3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大会进行了见证。

    三、会议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86,080,1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57%;反对 33,4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1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6.8093%;反对33,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3.19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86,080,1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57%;反对 33,4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1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6.8093%;反对33,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3.19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