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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铝业: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置入资产2022年末减值测试报告

公告日期:2023-03-28

天山铝业: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置入资产2022年末减值测试报告 PDF查看PDF原文

            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置入资产
              2022年末减值测试报告

    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本公司”)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公司、许敏田、杨佩华与石河子市锦隆能源产业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隆能源”)签订的《关于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与石河子市锦汇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曾超懿、曾超林、曾明柳、曾益柳、曾鸿(以下简称“锦隆能源一致行动人”)签订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与锦隆能源和锦隆能源一致行动人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和《盈利预测补偿补充协议》的约定,编制了本减值测试报告。

    一、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天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 天山铝业/ 标的公司 ”)100%股 权暨关联 交易事 项,于2020年6月12日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一)交易概述

    本次交易整体包括:(1)重大资产置换;(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3)股份转让。前述三项交易同时生效、互为前提。任何一项或多项内容因未获得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批准而无法付诸实施,其他项均不予实施。

    本次交易的主要内容如下:

    1、重大资产置换

    上市公司将截至评估基准日全部资产(扣除预留货币资金 1,500 万元以及
2019 年 5 月 7 日实施的分红款项)及负债作为置出资产,与锦隆能源截至评估
基准日所持天山铝业全部股份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置出资产最终承接主体为许敏田、杨佩华或其指定的最终承接置出资产载体的第三方。

    根据坤元评估出具的坤元评报〔2019〕241 号评估报告,以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选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本次交易中拟置出资产评估值为 148,879.21 万元,经各方协商确定置出资产的作价为 148,880 万元。
    根据天健评估师出具的天兴评报字(2019)第 0315 号评估报告,以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本次交易中天山铝业 100%股权的评估值为 1,702,801.21 万元,经交易双方友好协商,天山铝业 100%股权的作价为 1,702,800 万元,其中锦隆能源所持的天山铝业股权作价为568,027.51 万元。

    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本次交易中,置出资产的作价为 148,880.00 万元,锦隆能源所持的天山铝业
股权作价为 568,027.51 万元,上述差额为 419,147.51 万元,除锦隆能源外,天山铝业其他股东持有的天山铝业股权作价为 1,134,772.49 万元,针对锦隆能源所持资产的差额及天山铝业其他股东所持的天山铝业股权,由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为 4.79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 90%,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对发行价格进
行相应调整。2019 年 4 月 19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2 元人民币(含
税),除权除息日为 2019 年 5 月 7 日。根据前述安排,本次发行股份价格相应
调整,调整后的发股价格为 4.59 元/股。本报告书及相关文件的发股价格将均以4.59 元/股进行计算。

    3、股份转让

    欧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豹国际”)拟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7,152 万股转让给曾超懿;欧豹国际、许敏田、许龙波拟将其分别持有的上市公
司 2,448 万股、2,016 万股、2,688 万股(合计 7,152 万股)转让给曾超林。各方
确认,剔除归属于转让方的上市公司 2018 年度分红后,每股转让价格为 5.80 元/股,曾超懿、曾超林以现金或经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支付受让目标股份的对价。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天山铝业 100%股权,上市公司的控股股
东将变更为锦隆能源,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曾超懿、曾超林。

    (二)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祝

    1、本公司的决策过程


    2019年3月26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相关议案,并同意与交易对方签署相关协议。

    2019年5月10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议案。

    2019年5月27日,上市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本次重组报告书以及锦隆能源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的议案。

    2、证监会的核准

    2020年6月12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石河子市锦隆能源产业链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132号),核准本次交易。

    3、本次交易已取得国家反垄断主管部门出具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

    2019年9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出具《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反垄断审查决定〔2019〕359号),决定对曾超懿、曾超林收购新界泵业股权案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可以实施集中。

    4、置入资产交割情况

    2020年6月15日,天山铝业就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事宜完成市场监督管理局变更登记手续,天山铝业更名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天山铝业有限公司。
    2020年6月17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天山铝业有限公司就股东变更事宜完成市场监督管理局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变更完成后,新界泵业持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天山铝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拟置入资产已完成交割,完成市场监督管理局变更登记之日即为拟置入资产的交割日。

    5、置出资产交割情况

    (1)交易各方就置出资产的相关安排和约定

    拟置出资产为上市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全部资产(扣除预留货币资金1,500万元以及2019年5月7日实施的分红款项)及负债。为确保本次置出资产的顺利交割,新界泵业(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界浙江”)作为置出资产载体归集并承接置出资产。


    根据《关于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股份转让之框架协议》、《关于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相关约定,上市公司应将置出资产注入新界浙江并交付给锦隆能源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各方配合置出资产最终承接主体及时办理完毕置出资产产权过户并同日签署资产交接确认书,视为锦隆能源及上市公司已经履行了置出资产的交付义务,置出资产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均由置出资产最终承接主体享有和承担。自资产交割完成之日起,上市公司不再承担资产交割日之前和/或因资产交割日之前的任何事由而产生的全部负债、义务和责任,该等负债、义务和责任由置出资产载体承担,若置出资产载体无法解决的,由许敏田、杨佩华负责解决。对于与置出资产相关的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新界浙江承诺上述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在资产交割后由其享有及承担。若因合同相对方要求上市公司履行合同或追索责任的,置出资产载体应在接到上市公司相应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履行合同或承担相应的责任,若未能承担相应责任,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许敏田、杨佩华应负责赔偿损失。

    (2)置出资产承接载体(新界浙江)的资产归集情况

    截至2020年6月16日,上市公司将其持有的拟置出的所有资产负债(除新界浙江100%股权外)中的绝大部分已经归集至新界浙江名下,剩余少量资产尚未归集到新界浙江名下,具体包含上市公司持有的无锡康宇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的54.65%股权,mertus 253. GmbH的100%股权,新界泵业(香港)有限公司的100%股权,以及部分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该部分资产的评估值合计约1.74亿元,占置出资产评估值的比例约为11.66%。

    (3)置出资产承接载体(新界浙江)的股权变更情况

    2020年6月16日,上市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新界浙江的100%股权登记在锦隆能源名下。2020年6月22日,锦隆能源已经将新界浙江100%股权登记在置出资产最终承接主体名下。

    2020年6月23日,上市公司、锦隆能源、置出资产最终承接主体签署了资产交接确认书。资产交接确认书明确,2020年6月23日作为本次交易涉及的置出资产交割日,上市公司、锦隆能源已完成置出资产的交付义务,置出资产最终承接主体拥有全部置出资产,置出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等全部权利及一切风险、义务和责任全部转移至置出资产最终承接主体,并由置出资产最终承接主
体享有和/或承担,上市公司、锦隆能源对置出资产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与义务。截至交割日,对于尚未办理完成相关资产归集事宜,上市公司仍应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置出资产最终承接主体及其关联方不因置出资产无法及时过户而要求上市公司、锦隆能源承担任何法律、经济或合同责任。

    6、过渡期损益归属安排

    根据《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约定,自基准日起至资产交割日止,置出资产在此期间产生的损益均由置出资产最终承接主体(许敏田、杨佩华或其指定的最终承接置出资产载体的第三方)享有或承担;置入资产在此期间产生的收益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亏损则应由交易对方承担。

    7、新增注册资本的验资情况及新增股份登记情况

    2020年6月18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报告编号为众环验字(2020)110004号的《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20年6月17日,新界泵业收到石河子市锦隆能源产业链有限公司等16家单位或个人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股本)合计叁拾叁亿捌仟伍佰肆拾肆万陆仟陆佰壹拾肆元整,石河子市锦隆能源产业链有限公司等16家单位或个人以持有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天山铝业有限公司股权出资,折合注册资本(股本)3,385,446,614.00元,相关资产股权均已过户,并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截至2020年6月17日,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人民币3,888,526,637.00元,累计股本人民币3,888,526,637.00元。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等材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受理新界泵业的新增股份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新界泵业的股东名册。新界泵业本次新增股份数量为3,385,446,614股(其中限售流通股数量为3,385,446,614.股),新界泵业的总股本变更为3,888,526,637股。

    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业绩承诺

    盈利预测及补偿期间为: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

    业绩承诺的补偿义务人(乙方)为:锦隆能源和锦隆能源一致行动人。


    补偿义务人承诺: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天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所产生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下称“承诺净利润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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