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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界泵业: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7-06-30

证券代码:002532          证券简称:新界泵业        公告编号:2017-046

                        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6月29日14:00。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总部大楼五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6月28日至2017年6月2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6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6月28日15:00至2017年6月29日15:00期

间的任意时间。

        4)股权登记日:2017年6月23日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严先发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人,

代表的股份数共计329,595,78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9499%(注:公司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的总股本为515,396,800股),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人,代表股份数329,595,784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949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0名,代表股份数0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除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以下同)共5人,代表股份数57,607,2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1773%。

        2)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9,595,78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7,607,2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9,595,78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7,607,2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继续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9,595,78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7,607,2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9,595,78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7,607,2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吴恩惠、沈宇凯;

    3、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