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
周利飞、廖鹏等6名投资者
之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
二〇一七年八月
中国·潍坊
本补充协议(二)由以下双方于2017年8月在中国潍坊昌乐签订。如无特
殊说明,本补充协议(二)中词语简称与《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利飞、廖鹏等6名投资者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中词语简称一致。
1、甲方: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矿机或上市公司)
山东矿机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华涛,注册地址:昌乐县经济开发区大沂路北段。
2、乙方:
乙1:周利飞
乙2:廖鹏
乙3:潘悦然
乙4:李璞
乙5:杜川
乙6:欧阳志羽
3、目标公司:北京麟游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麟游互动)
麟游互动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廖鹏,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内6-C号地3号楼4层402室。
本补充协议(二)中以上甲方和乙方合称为“双方”,单称为“一方”。
第一条 业绩承诺及补偿方案
1.1 业绩承诺
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中小股东利益,承诺期内,如标的公司在日
常经营中使用上市公司募集的配套资金,在计算补偿承诺人承诺的
净利润时,应当扣除各会计期间内使用募集资金对标的公司净利润
的影响。计算公式如下:
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对标的公司净利润所产生的影响数额=本次
募集配套资金实际用于标的公司的金额×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
标的公司所得税适用税率)×募集资金实际使用天数/365
上述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一年期
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募集资金实际使用天数在承诺期内按每
年度分别计算。
第二条 其他
2.1 本补充协议(二)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为其不可分
割的一部分,与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山东 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利飞、廖鹏等6名投资者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与本补充协议(二)约定不一致的事项,以本补充协议(二)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二)未约定的事项,以《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协议》及《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利飞、廖鹏等6名投资者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2.2 本补充协议(二)自双方适当签署之日起成立,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
议》同时生效。本补充协议(二)的终止、变更、修改和补充适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
2.3 本补充协议(二)一式十份,均为正本,各方各持壹份,目标公司留存壹
份,其余用于报送相关政府部门办理相关审批、登记或备案手续,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利飞、廖鹏等6名投资者之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之签章页)
甲方: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利飞、廖鹏等6名投资者之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之签章页)
乙1:周利飞: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利飞、廖鹏等6名投资者之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之签章页)
乙2:廖鹏: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利飞、廖鹏等6名投资者之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之签章页)
乙3:潘悦然: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利飞、廖鹏等6名投资者之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之签章页)
乙4:李璞: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利飞、廖鹏等6名投资者之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之签章页)
乙5:杜川: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利飞、廖鹏等6名投资者之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之签章页)
乙6:欧阳志羽: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