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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筑股份: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1-11-13

新筑股份: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或其它特殊原因有权向公司要求报送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等确因工作需要须知悉相关信息的单位、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投资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业绩预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五条 对外报送公司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申报产品专利项目及申请相关资质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监管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二章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加强对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九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公司应将报送的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需要将该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并书面提醒该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向其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前,应由公司具体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说明,经部门领
导、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本章上述条款,如违反本章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董事会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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