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2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修订内容为新增加“第六章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并
相应调整条款编号,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本规则
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
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须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取得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
第六十二条 下列交易(不含关联交
易)应由董事会审议:(一)交易涉
第六 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章 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股东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大会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二)
无 无 对董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事会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的授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四)交
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但公司发生的
交易数额不足前述董事会权限标准的
交易,可以由总经理审慎决定后执行,
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下
列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一)公司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二)公司与关
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
事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董事的界定参
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总经理有权决定除需董事会、股东大
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之外的关联交易。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 第六十三条 第七 第六十六条
章 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附则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九条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