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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筑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日期:2021-11-13

新筑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PDF查看PDF原文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按季度、半年、年度将工作情况向审计委员会进行报告,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按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公司信息披露、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事项的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在上述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签署意见,并将相关书面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己得到有效实施;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例会每年召开四次,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审计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以专人送出、信函、传真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必要的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改,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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