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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八条 为提高战略委员会的决策效率和质量,战略委员会下设外部专家顾问团队,聘请行业、投资、金融、财务、法律等方面的外部专家,为战略委员会的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和参考。外部专家顾问团队的组成人员由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推荐,战略委员会初选后向董事会提名,经董事会批准后聘请,必要的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整理、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公司拟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基础资料,并上报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汇总整理后,上报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收到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的资料后,决定是否提议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战略委员会决定是
否将会议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以专人送出、信函、传真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和相关列席人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外部专家顾问团队成员、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就会议所议事项发表意见,但无会议表决权。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必要的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改,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