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79 证券简称:富春环保 公告编号:2022-049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交易所
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规范经营管理,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公司拟实施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公司最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披露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一)2022年8月9日,深交所《关于对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深证公函[2022]195号)
1.监管函主要内容
2021年,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清园生态热电有限公司就未来清算后的权益向其股东进行预分配,其中少数股东浙江板桥清园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及富阳市清园城市综合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超出其持股比例提前获得清园生态分配金额5,528万元。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内将上述分配计入对少数股东的资金拆借款,在相关报告期内属于对外财务资助行为。但公司未就上述财务资助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相应整改措施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相关问题,将认真汲取教训,强化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二)2022年7月29日,深交所《关于对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1.处罚主要内容
2019年9月,富春环保与光大环保(中国)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将杭州富阳渌渚环境能源有限公司51%股权作价29,000万元转让给光大环保,本次股权转让产生的利润为5,605.3万元,占富春环保2018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44.72%,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处分决定如下:
“一、对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时任董事长张杰,时任总经理刘仁军,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胡斌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2.相应整改措施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相关问题,将认真汲取教训,强化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三)2021年12月1日,深交所《关于对南昌水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管函》(深证公函[2021]199号)
1.监管函主要内容
南昌水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交易完成后,水天集团将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2020年9月15日,水天集团和富春江通信签署了《关于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但迟至2021年11月30日才就《补充协议》事项进行了补充披露。
2.相应整改措施
公司已将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内容告知水天集团及通信集团,水天集团及通信集团高度重视警示函所指出的问题,表示将以此为戒,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组织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