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上海宝莫实业有限公司拟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上海宝莫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宝莫”)拟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详细了解,上海宝莫自设立以来,管理团队依靠丰富的从业经验和行业资源,为商品贸易业务的顺利开展做了大量且充分的准备工作。上海宝莫本次拟使用自有资金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是为了将贸易业务范畴拓展至危险化学品领域的部分商品,以进一步提升上海宝莫在贸易业务中的市场竞争力。危化品业务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监管要求进行开展,总体风险可控,预计对公司整体经营效益将产生积极影响,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需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上海宝莫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开展上述业务。
独立董事签字:
章击舟 张如积 李 宁
2021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