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2476 深市 宝莫股份


首页 公告 宝莫股份: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商品衍生品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宝莫股份: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商品衍生品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1-10-26

宝莫股份: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商品衍生品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衍生品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2021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和规避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充分发挥衍生品套期保值功能,规范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操作和管理行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商品衍生品是指以商品为基础资产的远期、期货、互换、期权等产品或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交易工具。

  第三条 公司的商品衍生品交易仅限于与经营相关的产品或所需原材料有关的业务,目的是借助衍生品的价格发现和风险对冲功能,规避现货价格波动风险,保证公司业务稳步发展。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控股子公司不得开展商品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开展商品衍生品交易必须注重风险防范,加强资金管理。

  第六条 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开展商品衍生品交易应当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严格控制交易种类和规模。

  第七条 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当以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名义设立交易账户,不得以个人名义或第三方账户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资金的形式进行衍生品交易。

  第八条 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以直接或间接方式用于商品衍生品交易。

  第九条 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制定商品衍生品交易的会计政策,确定商品衍生品交易的计量及核算方法。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为商品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机构。

  第十一条 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
民币的商品衍生品交易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对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商品衍生品交易,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商品衍生品交易投资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
易金额不应超过审议批准的投资额度。

                              第四章 机构和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商品衍生品交易的主要决策机构,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审议批准公司商品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制度;

  (二)审议批准其他与商品衍生品交易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组建公司商品衍生品交易业务办公会(以下简称“公司业务办公会”),作为公司商品衍生品交易的管理机构。公司业务办公会由总经理、财务总监、分管副总经理、风险合规负责人、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

  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对公司商品衍生品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二)拟订、修订商品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三)应急处理商品衍生品交易突发风险;

  (四)向董事会汇报商品衍生品交易情况;

  (五)履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实行商品衍生品具体交易方案审批制度。

  业务操作部门(单位)开展具体衍生品交易应制订包括套保目的、交易场所、套保数量、合约选择、建仓价位、资金需求、风险分析、止盈止损等内容的衍生品交易实施方案,并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商品衍生品业务部门在业务执行阶段应定期汇报业务开展情况,如遇重大事件
应及时报告给总经理,总经理认为有必要的,可上报公司更高权利机关决议。

  第十八条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操作流程,业务开展前制定《单个套利产品的详细业务操作指引》,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前明确下述指标:

  (一)单笔期现交易总量指标,设置各类套利的单笔操作总量上限,以避免动用不可负担的保证金数额;

  (二)在测算交割成本、资金成本及相关税费的基础上,给出最低的基差要求以获取预期利润水平;

  (三)设置专人操作制度、操作复核制度、复盘制度、分业务分规模的操作授权管理体系;

  (四)明确设定单笔操作损失触及本金的强制平仓比例及监督机制;

  (五)单笔期货操作设定仓位上限指标,规避保证金负担不确定风险。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已交易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衍生品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第七章 保密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所有参与商品衍生品交易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所有参与商品衍生品交易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商品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进行商品衍生品交易的开户文件、授权文件、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档案的保存期限至少 10 年。

                                第八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和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若本制度与日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新发布的规定有冲突的,冲突部分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