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64 证券简称:众应互联 公告编号:2021-004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8 日收到江苏
省昆山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苏 0583 民初 1077 号,现将相关判决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孝昌明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19 日与谷红亮、共青城沃时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孝昌明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署了《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新彩量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之资产购买协议》。公司以自筹资金 4.75 亿元
收购北京新彩量科技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相关内容详见 2017 年 7 月 20 日在指定
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购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80)。
三、原告的诉求
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3 日收到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2020)
苏 0583 民初 1077 号,原告的诉求等相关内容详见 2020 年 3 月 17 日在指定的信息
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四、案件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
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孝昌明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股权
转让款 35,750,000 元,偿付利息损失(以 16,5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7 月 1 日
起计算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以 19,250,000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计算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之后按照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 113,539 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当
负担的上述费用 113,539 元缴纳至本院。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五、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所涉及的应付股权转让价款及延期支付利息已体现在公司财务报表范围内,案件受理费也将按规定计入当期损益,因此,本次诉讼未对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