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64 证券简称:*ST众应 公告编号:2022-030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二审民事判决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本案为终审判决;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3. 涉案的金额:本金180,000,000元;
4.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于2021年12月19日与上海并购股权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并购基金”)签署了《利息罚息豁免协议》,上海并购基金同意对公司利息罚息等进行债务豁免,《利息罚息豁免协议》生效后,除协议另有约定外,公司对上海并购基金的债务总额变更为人民币180,000,000元。因此本次诉讼判决结果未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2020年11月3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分别披露了《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04)、《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5)。公司对此一审判决不服已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37)。公司于2022年4月6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民终73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上诉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原审被告:宁波冉盛盛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原审被告:珠海横琴新区长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郭昌玮
原审第三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与冉盛(宁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市摩伽互联娱乐有限公司、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信托”)、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建信托”)于 2017 年 11 月签署了《合伙协议》,公司与中航信托、爱建信托于 2017 年 11 月签署了《有限合伙份额差额补足及收购协议》。海通并购资本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指定中航信托出资认购上海能观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有限合伙人份额,具体内容详见 2017 年 11 月 21 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投资设立并购基金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128)。
中航信托已与上海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中航信托 天顺【2017】515 号上海能观基金投资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具体内容详见 2019 年 8月 2 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设立并购基金投资项目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60)。
公司未能在要求的时限内履行合伙份额收购款付款义务。
三、案件判决情况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230,800 元,由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9 日与上海并购基金签署了《利息罚息豁免协议》,《利息
罚息豁免协议》生效后,上海并购基金同意豁免对公司上述债权中所有已发生及未来可能发生并持续累计的利息、违约金(如有)、罚息(如有),前述豁免不附带任何或有条件。除协议另有约定外,公司对上海并购基金的债务总额变更为人民币
180,000,000 元。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签署<利息罚息豁免协议>暨债务重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5)。因此,本次诉讼判决结果未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