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O-film Tech Co., Ltd.
(深圳市宝安区公明街道松白公路华发路段欧菲光科技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39 层)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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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发行股数: 2,400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30.00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0 年7 月21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9,6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以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蔡荣军、控股股东欧菲控股、股东香港裕高、股东恒
泰安科技、欧菲控股股东蔡丽华及香港裕高股东蔡高校分别承诺:自本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董事蔡荣军、蔡高校同时承诺: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其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本公司董事郑伟鹤及监事蔡华雄承诺:自本公司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东同创伟业和创新资本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票。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0 年5 月26 日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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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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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因素”部分,并特
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股份锁定情况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股份总额为7,200 万股,本次发行2,400 万股新股后,股
份总额为9,600 万股,均为流通股。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蔡荣军、控股股东欧菲控股、股东香港裕高、股东恒泰安
科技、欧菲控股股东蔡丽华及香港裕高股东蔡高校分别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董事蔡荣军、蔡高校同时承诺: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其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本公司董事郑伟鹤及监事蔡华雄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东同创伟业和创新资本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票。
二、关于上市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根据本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发行前滚存
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若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并得以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后由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三、需要特别关注的风险因素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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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业价格水平下降的风险
本公司精密光电薄膜元器件产品的价格水平同绝大多数的电子元器件产品
类似,整体呈现下降趋势。这种价格的整体下降趋势,一方面来自下游市场的压
力,另一方面也来自行业自身的驱动。
从经验来看,客户倾向于为其新款产品的配套元器件付出比较高的价格,而
一旦产品进入市场成熟期,其对成本的关注就会越来越高。本公司通过不断配合
客户的后续新款产品开发,维持整体毛利水平保持稳定。从中长期来看,本公司
不断研发性能指标更好的产品,以配合客户产品的更新换代,进一步维持毛利水
平的稳定。
行业自身因素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生产工艺技术的提高、原材料价格的下降
以及激烈的行业竞争。本公司通过不断提升生产工艺技术水平、提高规模生产效
率和产品良品率、采购价格更低的优质原材料,以应对此类长期压力。
2007 年、2008 年和2009 年,本公司红外截止滤光片及镜座组件产品的毛利
率分别为44.10%、39.11%和36.69%;2008 年和2009 年,本公司纯平触摸屏产
品的毛利率分别为30.24%和28.36%。如公司未能持续开发新产品,或未能持续
降低生产成本,则可能对公司的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2、主要产品相对集中的风险
本公司产品涉及精密光电薄膜元器件行业的多个细分市场。在报告期初,本
公司主要产品为红外截止滤光片及镜座组件;在报告期内,本公司成功发展了纯
平触摸屏产品;上述两项业务销售收入合计占2007 年、2008 年和2009 年营业
收入的69.62%、67.71%和77.82%。公司存在着主要产品相对集中的风险。
造成该等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报告期之初本公司尚处在发展前期阶段,各方
面资源都比较有限,因此采取集中资源迅速做大做强优势产品的发展策略,并已
取得良好成效。报告期内,本公司日益重视新产品和新市场的开拓,成功发展了
纯平触摸屏业务,其对本公司营业收入的贡献比重迅速增大;同时红外截止滤光
片产品也成功开拓了数码相机市场,获得多家国际一流品牌数码相机制造厂商的
体系认证,使公司客户基础进一步拓展;本公司其他产品及储备技术包括光学低
通滤波器、保护玻璃、激光光学读取头薄膜元件、分光棱镜等,已呈现出主营业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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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领域内产品多元化发展的态势。
但是,如果公司未能持续开发新产品,或未能为已经开发的新产品成功打开
市场,或未能为现有产品打开新的应用市场,则公司产品集中的风险将依然存在。
3、汇率变动的风险
本公司出口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较大比例, 2007 年、2008 年和2009 年,
本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占全年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分别为76.23%、64.61%和
65.03%。本公司部分原材料依赖进口,上述期间本公司进口原材料价值占采购总
额的比例分别为71.36%、59.05%和41.56%。
2005 年7 月21 日,我国调整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为实行以市场供求为
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政策。此后,人民币对世界
其他主要货币汇率一直呈现小幅上升的趋势。人民币升值对本公司进出口业务的
影响主要表现在:第一,降低了公司产品的价格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本公司出口
产品主要以美元定价,如保持美元定价水平不变,则降低了公司以人民币核算的
盈利能力;如保持折合人民币价格水平不变,则相对提高了产品的美元价格,降
低了公司产品的竞争力。第二,给公司造成汇兑损失。本公司出口销售平均收款
期为30 天至90 天不等,收款期内人民币升值将给公司造成直接汇兑损失。第三,
本公司部分设备和原材料为境外采购、外汇结算,人民币升值也将使相关成本下
降。
因此,在出口和进口双方面的共同作用下,汇率变动对本公司的经营业绩会
造成不确定性影响。
四、光纤头镀膜业务情况
本公司光纤头镀膜业务系进料加工业务,本公司在该项业务中根据物料及人
工等投入情况收取一定的加工费用。本公司对该业务相关的采购成本及销售收入
均按货物实际价值全额进行会计核算。由于原材料光纤单位价值较高,其销售收
入及成本均较大,而毛利较低。2007 年度至2009 年度,该业务销售收入分别为
4,211.91 万元、6,466.52 万元和7,716.20 万元,分别占本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
27.48%、28.04%和20.69%,毛利额为170.64 万元、253.47 万元和300.39 万元,
分别占本公司毛利总额的3.35%、3.91%和3.04%。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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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该业务采用差额结算方式收款,基本不占用公司资金,且加工周期短,公
司现有设备即能完成加工,占用公司资源较少,是一项稳定的收入来源。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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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12
第二节 概览............................................................................................................... 18
一、发行人简介..................................................................................................... 18
二、发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