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 康得 公告编号:2020-172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参股公司破产重整的进展公告(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8 日
披露了《关于与控股股东康得集团共同投资康得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复材)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51),于 2020 年 1 月15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对外投资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8),于 2020年 7 月 9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参股公司破产重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53),以上公告中提及的康得复材重整一案,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河北省廊
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冀 10 破 5 号《民事裁定书》 ,现将具体内容公告
如下:
一、(2019)冀 10破 5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
申请人:宁波维盛鼎轩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维盛鼎轩”)
被申请人(即:债务人):康得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裁定受理被申请人的重整一案,根据债权人会议及会后核查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管理人核查的国家
税务总局廊坊市安次区税务局等 118 户债权人的 126 笔债权以及辛晓光等 131 笔
职工债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后续经管理人核查确认无争议的债权再补充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安次区税务局等118户债权人的126笔债权以及辛晓光等 131 笔职工债权。
本裁定即日起生效。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配合法院和管理人完成康得复材的重整工作,并持续关注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冀 10 破 5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