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康得
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
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下称:第三期计划)预留股票期
权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第三期计划所确定的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1-3号》规定的禁止向激励对象授予期权的情形。
2、董事会确定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的授权日为2014年6
月19日。该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
第三期计划中关于预留股票期权的授权日的相关规定。
3、董事会确定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的行权价格为21.60
元,该行权价格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
以及第三期计划中关于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第三期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2014年6月19日,同意向符
合条件的11名激励对象授予110万份股票期权,同意行权价格为21.60元。
独立董事:吕晓金、包冠乾、王栋晗
201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