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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 191 号
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
2021 年 11 月 24 日,你公司通过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太安堂” ) 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自 2020 年 1 月
22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3 日,你公司持有的太安堂股份比例由 26.17%
下降至 20.64%,累计变动比例为 5.53%。你公司持股比例累计变动
达到 5%后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停止卖
出太安堂股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3 条第 11.8.1 条的规定。 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
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
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
规范运作,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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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1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