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转让全资子公司汕头市太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00%股权
的交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交易定价合理、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盘活资产,同意公司本次交易事项。
(下页无正文,为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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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桂华 聂织锦 刘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