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将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事前审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向中原豫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4亿元反担保额度的事前意见
本次公司拟为中原豫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有利于公司本次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我们认可该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二)关于公司延长对棕榈盛城投资有限公司的担保期限的事前意见
公司本次拟延长对盛城投资的担保期限,主要是由于被担保对象进行存量借款的展期,被担保对象盛城投资是公司持股 30%的参股公司,公司按持股比例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利于增强盛城投资的公司信用,解决其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对盛城投资未来的生产经营将产生有利影响,且不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认可该关联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三)关于公司延长对关联方“梅州市棕榈华银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梅州市棕银华景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担保期限的事前意见
本次公司拟对棕榈华银及棕银华景继续提供担保,是为了保证其项目开发、运营所需资金需求,有利于促进其业务的持续发展,提高其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担保对象其他股东将共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且公司要求被担保对象对公司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措施,审议程序履行完成,须落实
相关反担保措施后,方才签署正式的担保协议或合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认可该关联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刘金全、曾燕、胡志勇、李启明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