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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31 深市 棕榈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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棕榈股份: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27

棕榈股份: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431          证券简称:棕榈股份        公告编号:2021-097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出现增加、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1 月 26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2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2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16 号富力盈盛广场 B 栋 25 楼公司会议
 室

    4、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秦建斌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会议总体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4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34,539,02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9478%。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 531,587,0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749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9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 2,952,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98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
人共计 20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37,965,99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53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或中小股东代理人 1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5,013,99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54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9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2,952,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985%。

  3、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管及律师事务所代表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38,313,10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02%;反对 1,494,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98%;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该
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该议案获得通过。

  关联股东河南省豫资保障房管理运营有限公司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回避股份数 194,731,418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6,471,4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0636%;反对1,49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36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议案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33,044,52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04%;反对 1,494,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96%;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该
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6,471,4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0636%;反对1,49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36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王萌律师、柴玲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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