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及授权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以及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有利于公司顺利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工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的召开、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原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并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金全、曾燕、胡志勇、李启明
2021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