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作为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将审议的《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发表以下事前意见:
公司拟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有利于公司顺利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工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可该项关联交易事项,同意将 2020 年度非公
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自原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刘金全、胡志勇、曾燕、李启明
2021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