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0 证券简称:毅昌科技 公告编号:2022-049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7月11日以邮件、传真和电话等形式发给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会议于2022年7月15日以现场方式召开,应参加董事7名,实参加董事7名。董事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表决,本次董事会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关联董事宁红涛、熊海涛回
避表决)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逐项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在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认真自查论证的基础上,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各项条件。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在本次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的意见;在本次会议期间,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逐项审议通过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具体方案。关联董事宁红涛、熊海涛回避本项议案的表决。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方案及表决情况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
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3、发行对象
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为包括实际控制人熊海涛控制的高金富恒集团有限公司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除高金富恒集团有限公司外的其他发行对象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格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除高金富恒集团有限公司外的其他发行对象将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本预案所规定的条件,根据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采取询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部门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批文后,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公司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
发行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高金富恒集团有限公司不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询价过程中的报价,其认购价格与其他特定投资者认购的价格相同。若本次发行未能通过上述询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高金富恒集团有限公司将按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即以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作为认购价格参与本次认购。
5、发行数量
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募集资金总额/发行价格,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的相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并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为准。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12,030 万股(含本数),即不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本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其中,高金富恒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并承诺认购数量不低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本
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数量的 15%(含本数),且不高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数量的 30%(含本数)。
6、认购方式
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均以现金方式、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7、限售期
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高金富恒集团有限公司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上市流通。
除高金富恒集团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
依其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 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 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8、募集资金数量及用途
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5,740万元(含本数), 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 项目名称 产品类别 投资总额 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号
1 新能源汽车轻量化配套建 新能源汽车轻量化内外 15,000 15,000
设项目 饰部件
2 合肥毅昌新能源产业基地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用 30,401 30,401
建设项目(一期) 液冷板
3 医疗健康配套产品产业化 精密模具、医疗仪器结构 32,339 32,339
基地项目 部件、医用实验检验耗材
4 偿还有息负债及补充流动 / 8,000 8,000
资金
合计 85,740 85,740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 度的实际需要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 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 额,在相关法律法规许可及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实际 募集资金数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投入的优 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解决。
9、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新老股东共享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
10、上市地点
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1、本次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若国家法律、法规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进行调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尚需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施,并以中国证监会最后核准的方案为准。
在本次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的意见;在本次会议期间,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关联董事宁红涛、熊海涛回
避表决)。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全文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在本次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的意见;在本次会议期间,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在本次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的意见;在本次会议期间,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鉴于公司自 2010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且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已满五个会计年度;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在本次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的意见;在本次会议期间,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