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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11 深市 延安必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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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必康:关于控股股东提起诉讼及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31

*ST必康:关于控股股东提起诉讼及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ST必康      公告编号:2023-021
            延 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提起诉讼及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延安必康”)于近日经控股股东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沂必康”、“控股股东”)告知,获悉新沂必康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实控人李宗松名下的公司9.55%股份归新沂必康所有。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新沂必康与李宗松案件作出判决。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宗松

    被告:李宗松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名下的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9.55%股份归原告所有;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2月25日签订了《代持股份协议》(下称协议),协议中约定,原告将14.4亿元资金提供给被告,由被告代原告持有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延安必康)(历史名称: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5%的股份,股份实际所有人为原告,由代持股份所产生的或者代持股份有关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股等)、权益、或收入之所有权亦归原告所有。

    贵院于2021年6月15日受理原告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陕西华弘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该案破产管理人。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为保护破产财产不流失,已向贵院申请将被告代原告持有的延安必康9.55%股份纳入原告破产财产范
围内并采取保全措施,贵院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2021)陕06破申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1年9月16日作出(2021)陕06破申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但近期被告因其个人债权债务纠纷所引起的诉讼、执行程序,相关法院却将该破产财产作为被告的个人财产而采取了划扣股份的执行措施,该执行行为已严重影响到原告的破产财产的安全,也给破产重整程序带来了恶劣的影响。故,原告作为被告代持延安必康9.55%股份的实际所有人,现为保障破产重整程序的顺利开展,也为维护广大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名下的延安必康9.55%股份归原告所有。

    二、《民事判决书》(2022)陕06民初52号判决情况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李宗松于2016年2月25日签订的《代持股份协议》是在双方在平等、自愿情况下协商达成的,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现原告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向被告李宗松提供了14.4亿元资金,由被告李宗松代原告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9.55%的股份。根据协议约定,股份实际所有人为原告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由代持股份所产生的或者代持股份有关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股等)、权益、或收入之所有权亦归原告所有,被告李宗松对此并无异议,故对于原告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请求确认被告李宗松名下的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9.55%股份归原告所有的诉请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李宗松名下的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9.55%股份归原告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所有。

    案件受理费7,517,000元,予以缓交,由被告李宗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
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系公司控股股东新沂必康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诉讼,故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五、其他情况说明

    由于新沂必康与李宗松为法定的一致行动人,李宗松为新沂必康的实际控制人,因为本次判决并不影响李宗松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公司将持续关注此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媒体为《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新沂必康出具的《告知函》;

    2、《民事起诉状》、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陕06民初52号等材料。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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