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ST 必康 公告编号:2022-146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暨资产被拍卖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悉前期因延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李宗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司持有的子公司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涉及被拍卖。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收到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获悉上述资产拍卖事项已完成交割并取得拍卖成交款,现将具体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涉及诉讼及拍卖的基本情况
原告:延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李宗松、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
案件基本情况:2018年12月19日,原告、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必康股份”)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下称“中国银行延安分行”)三方签订对公委托贷款合同,原告委托中国银行延安分行向必康股份发放了2.98亿元贷款,借款期限为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3月11日。被告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和被告李宗松为该笔委托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五景药业以其名下不动产给该笔贷款提供第二顺位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经展期,该笔委托贷款展期至2019年6月1日。展期期限届满后,必康股份至今未能如约还本付息,保证人至今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借款本息。
上述案件于2022年8月23日经调解,由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在2022年8月26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延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本金1.98亿元;被告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李宗松对上述本金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原告延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被告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第二顺位抵押担保的房屋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延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李宗松、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陕06民初3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提供执行担保。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现评估报告已送达各方当事人,各方均无异议。经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现委托延安九州鼎晟拍卖有限公司对该标的物进行司法拍卖。
2022年10月28日,上述拍卖事项由陕西盛远嘉茂建筑有限公司竞拍成功,并签署成交确认书。
结合本次拍卖最终的实际成交交割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将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重新拍卖。2022年11月29日,上述拍卖事项由广东国和冷链运输有限公司和广东志远运输有限公司竞拍成功,资产合计拍卖价格为人民币1,526,810,000.00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8月10日、2022年8月26日、2022年10月1日、2022年10月29日、2022年11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及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关于诉讼进展暨资产被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关于诉讼进展暨资产被拍卖的进展公告》、《关于诉讼进展暨资产被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80、2022-096、2022-109、2022-120、2022-140)。
二、诉讼进展及涉及拍卖的进展情况
(一)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延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李宗松、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
担保人: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延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李宗松、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在该案中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延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借款本金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苏(2016)新沂市不动产权
第 0001213 号、苏(2016)新沂市不动产权第 0008546 号、苏(2016)新沂市不动产权第 0008549 号、苏(2016)新沂市不动产权第 0008542 号、苏(2016)新沂市不动产权第 0001214 号、苏(2017)新沂市不动产权第 0027463 号、苏(2017)新沂市不动产权第 0027467 号、苏(2017)新沂市不动产权第 0027466 号及土地上所有附属
物。2022 年 9 月 13 日通知双方当事人到本院选定评估机构,本院依法依职权在
全国网络询价评估选定评估机构,于 2022 年 9 月 16 日委托评估公司评估该房
产。2022 年 9 月 28 日出具永嘉信房估字【2022】第 317 号、永嘉信房估字【2022】
第 318 号、永嘉信房估字【2022】第 316 号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2022年 9 月 29 日本院依法向双方送达评估报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依法启动司法拍卖程序。经拍卖程序,广东志远运输有限公司、广东固和冷链运输有限公司分别对上述标的进行买受。其中,拍卖成交款共计 1526810000 元由买受人支付至
延 安 九 州 鼎 晟 拍 卖 有 限 公 司 在 东 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所 开 账 户 ( 账 号 :
310010190010073003)中。为解决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债务,需对该拍卖款需进行依法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延安九州鼎晟拍卖有限公司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所开账户(账号:310010190010073003)中的存款至本院指定账户(具体扣划数额以本院“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
(二)协助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
本院受理的延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李宗松、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陕06执223号之六执行裁定书,根据案情需要,请你单位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将延安九州鼎晟拍卖有限公司310010190010073003账号内的拍卖款1280000000元扣划至以下账户,直接偿还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向东莞农村商业东联支行提供的抵押担保债务,其中第一顺序偿还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欠款本金(148990000元)以及相应的利息;第二顺序偿还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欠款本金(629300000元)以及相应利息;第三顺序偿还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欠款本金(796500000元)以及相应利息。
四、本次拍卖对公司的影响
1、上述资产已拍卖成交,目前尚未完成司法过户手续。若完成司法过户手续,公司将不再拥有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要求执行拍卖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但拍卖所得款将按照法院裁决支付相关债权人债务,进而减少公司金融负债。
2、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联支行于2022年12月9日向延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解除担保通知书,表示已收到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联支行支付的拍卖款,同意解除延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延安必康、陕西必康、必康新沂所涉债务的担保。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就延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延安必康(含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向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联支行贷款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解除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东莞农商行东联支行函告延安城投,免除延安城投对本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鉴于东莞农商行东联支行已经通知解除延安城投为延安必康、陕西必康、必康新沂本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延安城投为延安必康、陕西必康、必康新沂向东莞农商行东联支行借款作出的连带责任保证已经解除。
公司将积极督促相关主体在法律法规框架下,依法解决此次被拍卖资产所涉及违规担保问题,最大程度维护全体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本次资产拍卖预计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积极影响,公司后续或将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对此行为给公司造成影响做专项评价,具体影响金额以公司按要求依法披露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五、风险提示
本次拍卖事项尚涉及资产过户登记等环节,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拍卖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媒体为《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陕06执223号之六;
2、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陕06执223号;
3、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4、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联支行出具的《解除担保通知书》。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