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延安必康 公告编号:2022-017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暨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部分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独立董事黄辉先生、杜杰先生的任期届满离任报告,
其自 2016 年 2 月 23 日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连任时间即将满六年。根据《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关于“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的有关规定,黄辉先生、杜杰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相关职务,离任后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鉴于黄辉先生、杜杰先生离任后,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指导意见》以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到任之前,为确保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黄辉先生、杜杰先生将继续履行公司独立董事及相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公司将按照法定程序尽快完成独立董事补选工作。黄辉先生、杜杰先生的离任申请将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黄辉先生与杜杰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亦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黄辉先生与杜杰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委员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的规范治理和良好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公司董事会对其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情况
为保障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董事会同意提名田阡先生、张佰拴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以上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田阡先生当选后将接任原杜杰先生担任的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职务;张佰拴先生当选后将接任原黄辉先生担任的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独立董事津贴与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相同,津贴标准为10万/年(税前),按月支付,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独立董事候选人田阡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张佰拴先生暂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已出具了《关于参加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承诺函》,承诺将报名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4、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田阡,男,1961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
注册会计师。现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西安分所合伙人、西安三角防务股份公司、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田阡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田阡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田阡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张佰拴,男,1966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法学硕士。
历任北京万彩众诚涂料有限公司副经理、北京市中广承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任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佰拴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张佰拴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张佰拴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