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ST必康 公告编号:2023-034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 年 2 月 20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 年 2 月 20 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3 年 2 月 20 日(星期一)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下
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2 月
20 日(星期一)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陕西省西安市锦业一路与丈八二路十字东南角永威时代中心 31 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韩文雄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29名,所持(代表)股份数659,013,7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086%。
其中,参加本次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27名,所持(代表)股份数53,760,2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8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列席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名,所持(代表)股份数617,055,4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70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26名,所持(代表)股份数41,958,2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83%。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主席辞职暨补选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1 选举王子冬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633,397,4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12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143,9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52.3509%。
2、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聘用2022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58,592,4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61%;反对40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15%;弃权1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3,338,9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2163%;反对40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533%;弃权1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3%。
3、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对子公司增资及投资设立全资孙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58,559,8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11%;反对42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44%;弃权2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3,306,3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557%;反对42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894%;弃权2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毅、崇祝文见证,并出具了《关于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