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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必康: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18

延安必康: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延安必康        公告编号:2022-006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2020年度年报审计意见为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

  2、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兴昌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兴昌华会计师事务所”);

  3、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

  4、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公司综合考虑未来发展战略、未来业务拓展和审计需求等情况,经双方友好协商,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事前沟通,取得了其理解和支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变更事项无异议。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公司拟聘任北京兴昌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5、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董事会对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无异议,本事项尚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北京兴昌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北京兴昌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09 年 03 月 11 日

  组织形式: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澄湾街 9 号院 1 号楼 3 层 G328

  首席合伙人:王旭升

  北京兴昌华会计师事务所已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完成证券服务业务备案。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合伙人 2 人,注册会计师 28 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
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8 人。

  2021年度未经审计的收入总额2,663.20万元,其中:非证券业务收入2,569.99万元,证券业务收入 93.21 万元。

  2021 年度证券类业务审计客户 3 家,主要行业包括城市建设、煤炭开采和
洗选业及旅游业,审计收费总额 93.21 万元。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风险基金 2021 年度年末数:272.04 万元

  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2,000.00 万元

  在投资者保护能力方面,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北京兴昌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0
次、监督管理措施 0 次、自律监管措施 0 次和纪律处分 0 次。0 名从业人员近三
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0 次、监督管理措施 0 次和自律监管
措施 0 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王旭升,2011 年 9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1 年 9 月开始从事
证券业务审计,2018 年 7 月开始在北京兴昌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2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证券类业务审计报告情况:3 家。

  签字注册会计师:亢磊,2014 年 9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4 年 04 月开始从
事证券业务审计,2021 年 12 月开始在北京兴昌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2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证券类业务审计报告情况:10 家。

  签字注册会计师:刘盼,2017 年 4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8 年 12 月开始从
事证券类业务审计,2020 年 9 月开始在北京兴昌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2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证券类业务审计报告情况:3 家。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潘国俊,2017 年 4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5 年 8 月
开始从事证券类业务审计,2021 年 12 月开始在北京兴昌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2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复核证券类业务审计报告情况:21家。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北京兴昌华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费用拟定 400 万元(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 300 万元,内部控制审
计费用 100 万元)。本期审计费用系按照北京兴昌华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

  上期审计费用人民币 550 万元,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 300 万元,内部控制
审计费用 100 万元,前期差错更正鉴证审计费用 150 万元。本期审计费用与上期审计费用相同。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 2013 年 11 月,首席合伙人姚庚春,注册地

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 22 层 A24。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

  公司综合考虑未来发展战略、未来业务拓展和审计需求等情况,经双方友好协商,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事前沟通,取得了其理解和支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变更事项无异议。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拟聘任北京兴昌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宜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均进行了事前沟通说明,各方均已知悉本事项且对本次变更事宜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和其他有关要求,积极沟通做好后续相关配合工作。

    三、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经审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北京兴昌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经验、专业胜任能力以及投资者保护能力,在执业过程中坚持诚信及独立审计原则,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变更审计机构理由恰当。同意聘任北京兴昌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北京兴昌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已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完成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能够满足公司 2021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公司综合考虑了审计业务的客观性、独立性,以及未来业务发展的需要。


  我们同意聘请北京兴昌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北京兴昌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已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完成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能够满足公司 2021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公司综合考虑了审计业务的客观性、独立性以及未来业务发展的需要,变更理由恰当。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聘请北京兴昌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请北京兴昌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1年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的证明文件;

  4、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5、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6、北京兴昌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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