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延安必康 公告编号:2021-113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安城投与鼎源投资撤销对公司
及股东相关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2日签发传票,延安市鼎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源投资”)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因股权转让款事项起诉李宗松、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2日签发传票,延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延安城投”)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起诉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延安必康”),延安城投与延安必康因委托贷款纠纷案件要求延安必康归还延安城投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共计399,005,039.75元;公司于2021年8月3日收到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1)陕06民初11号、(2021)陕06民初12号,裁定上述案件中止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63、2021-094)。
二、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收到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6民初11号、(2021)陕06民初12号,及控股股东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沂必康”)出具的《告知函》。具体情况如下:
1、基本情况
(1)原告:延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存荣
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谷晓嘉
被告: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宗松
被告:李宗松
(2)原告:延安市鼎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亚南
被告:李宗松
被告: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宗松
被告: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宗松
2、具体内容
(1)原告延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李宗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延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延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原告延安市鼎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宗松、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延安市鼎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延安市鼎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安市鼎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针对该诉讼,公司已收到《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6民初11号、(2021)陕06民初12号,裁定准许原告延安城投、鼎源投资撤诉,案件已终结,故该诉讼案件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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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备查文件
1、新沂必康出具的《告知函》;
2、《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6民初11号;
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6民初12号。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