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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必康:关于控股股东被申请重整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17

延安必康:关于控股股东被申请重整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延安必康        公告编号:2021-111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被申请重整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收到控股股东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沂必康”)出具的《关于被申请重整的进展的告知函》,新沂必康于2021年9月16日收到《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6破申2号之一、(2021)陕06破申2号之二。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被申请重整的进展情况

    1、基本情况

    申请人: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李强

    被申请人:李宗松

    2、具体内容

    (1)申请人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以李宗松所持有的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9.55%股份系其代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持有为由,于2021年9月14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所持有的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9.55%股份纳入破产财产范围内。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李宗松所持有的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9.55%股份纳入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破产财产范围内。

  (2)申请人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认为李宗松所持有的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9.55%股份系其代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持有,且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5日已裁定将该股份纳入破产财产范围内,管理人于2021年9月15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
申请人所持有的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9.55%股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宗松所持有的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9.55%股份(证券代码:002411)的全部股票及相应孽息。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截至2021年9月15日,新沂必康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为472,030,238股,持股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30.81%;新沂必康持有的公司股份处于质押状态的股票数量为470,412,911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99.66%,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0.70%;新沂必康持有的公司股份处于司法冻结状态的股票数量为472,030,238 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0.81%;

  截至2021年9月15日,李宗松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为146,393,050股,持股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9.55%;李宗松持有的公司股份处于质押状态的股票数量为144,214,926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98.51%,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9.41%;李宗松持有的公司股份处于司法冻结状态的股票数量为146,393,05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9.55%;

    2、新沂 必康重 整事项 存在不 确定性 ,可能 会导致 公司控 制权发 生变化 。新 沂必康如果成功实施重整,将有利于改善控股股东资产负债结构,有利于为新沂必康引入战略投资者,也有利于公司稳定健康发展;

    3、控股股东的重整申请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公司于2021年7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股东可能减持公司股票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1-084),新沂必康、李宗松、陕西北度前期所质押股份存在的被动减持情况并未得到全部解决,仍需与相关质权人进行积极沟通,未来可能存在被动减持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因此,法院裁定受理新沂必康重整后,涉及新沂必康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对新沂必康包括持有公司股票在内的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涉及新沂必康持有公司股票的拍卖和平仓应当中止;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被申请重整的进展公告》(公告
编号:2021-085),由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北度名下公司的全部股票及相应孽息,因此涉及陕西北度持有公司股票的平仓应当中止;同时由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冻结被申请人李宗松名下公司的全部股票及相应孽息,因此涉及李宗松持有公司股票的平仓应当中止;

    5、公司将持续关注控股股东重整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6、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新沂必康出具的《关于被申请重整的进展的告知函》;

    2、《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6破申2号之一、(2021)陕06破申2号之二。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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