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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必康:关于控股股东被申请重整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8

延安必康:关于控股股东被申请重整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延安必康        公告编号:2021-105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被申请重整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收到控股股东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沂必康”)出具的《关于被申请重整进展告知函》,新沂必康于2021年8月27日收到《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1)陕06破申1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2021年6月15日,本院作出(2021)陕06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作出(2021)陕06破申2号之一决定书指定陕西华弘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破产管理人。本案立案后,新沂必康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许可新沂必康在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本院查明:新沂必康在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保留了核心经营管理人员,公司组织结构较为完善,至今仍正常营业,且内部治理机制运转正常。2021年8月17日,管理人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关于新沂必康公司申请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相关事宜的报告》,其对新沂必康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行性进行了全面分析论证,分析认为新沂必康具备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能力。

    为了保护企业财产价值,维护债权人及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高效有序的推进破产重整程序,充分发挥破产重整程序挽救危困企业,实现企业持续经营的作用。新沂必康申请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条之规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第一百五十四、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在破产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
 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由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
 限内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截止2021年8月26日,新沂必康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为472,030,238股,持股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30.81%;新沂必康持有的公司股份处于质押状态的股票数量为 470,412,911 股 ,占 其所 持 公司 股 份总 数 的 99.66% ,占 公司 总 股本 比 例为 30.70% ;新沂必康持有的公司股份处于司法冻结状态的股票数量为472,030,238 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0.81%;

    陕西北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北度”)于2021年7月16日因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强制平仓,被动减持了2,379,000股,目前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1,801,927股,持股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0.77%;陕西北度持有的公司股份处于质押状态的股票数量为11,567,981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98.02%,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75%;

    2、控股股东的重整申请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公司于2021年7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股东可能减持公司股
 票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1-084),新沂必康、李宗松、陕西北度前
 期所质押股份存在的被动减持情况并未得到全部解决,仍需与相关质权人进行
 积极沟通,未来可能存在被动减持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
 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因此,法
 院裁定受理新沂必康重整后,涉及新沂必康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对新沂必康
 包括持有公司股票在内的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涉及新沂必康持有公司股
 票的拍卖和平仓应当中止;由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冻结被申请人陕
 西北度名下公司的全部股票及相应孽息,因此涉及陕西北度持有公司股票的平
 仓应当中止。

    4、公司将持续关注控股股东重整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
 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新沂必康出具的《关于被申请重整进展告知函》;
2、《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1)陕06破申1号。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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