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延安必康 公告编号:2021-094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2日签发传票,延安市鼎源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源投资”)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
状》,因股权转让款事项起诉李宗松、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2日签发传票,
延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延安城投”)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起诉延安必康,延安城投与延安必康因委托贷款纠纷案件要求延安必康归还延安城投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共计399,005,039.75元。具体
内容详见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3)。
二、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1年8月3日收到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6民初11号、(2021)陕06民初12号,及控股股东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沂必康”)出具的《告知函》。具体情况如下:
1、基本情况
(1)原告:延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存荣
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谷晓嘉
被告: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宗松
被告:李宗松
(2)原告:延安市鼎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亚南
被告:李宗松
被告: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宗松
被告: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宗松
2、具体内容
在上述案件审理过程中延安市鼎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被告新沂必康破产重整申请。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2021)陕06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被告新沂必康破产重整案并指定了管理人,现管理人以未接管债务人财产为由,于2021年7月16日向陕西省延
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中止审理。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现本案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需确定财产管理人后方可继续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针对该诉讼,公司已收到《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6民初11号、(2021)陕06民初12号,裁定本案中止诉讼,故公司该诉讼案件目前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此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媒体为《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新沂必康出具的《告知函》;
2、《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6民初11号;
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6民初12号。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