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延安必康 公告编号:2021-057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等材料,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确认“18必康01”债券于2020年1月6日提前到期,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债券本金人民币1亿元及自2020年4月27日起至2021年4月26日按票面利率7.5%计算的利息、预期利息损失以及自2021年1月7日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年11.25%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上述利息、预期利息损失、违约金暂计至起诉之日约为8,842,695元);
(2)确认原告对被告持有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87.24%的股权及孳息享有质押权,并对其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7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事实和理由
2019年7月16日,原告作为“金元证券-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元江西固收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人,投资并持有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0月17日名称变更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8
必康01”债券100万张,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该债券名称为“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8必康01”,债券代码“114335”。其募集说明书约定:债券发行规模7亿元,发行利率7.5%,票面金额为100元,发行期限为3年(2+1);债券自发行首日开始计息,起息日为2018年4月26日,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增信措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宗松先生为债券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本期债券的存续期至本期债券到期日后两年,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其他应支付的合理费用,债券金额、利率、期限、还本付息方式等发生变更时,不需另行经过保证人同意;发行人构成违约的情形包括:1、本期债券到期、加速清偿或回售(若适用)未能偿付应付本金,且该种违约持续超过30天仍未解除;2、未能偿付本期债券的到期、加速清偿或回售(若适用)的利息,且该种违约持续超过30天仍未解除;争议解决方式:违约情形导致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签订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募集说明书还约定:投资者认购、持有或受让本次公司债券,均视为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该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受托管理协议》于2017年11月24日在深圳市签署。
2020年4月27日,债券2年期限届满后,被告、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李宗松三方就“18必康01”债券的“股权质押和展期方案”向债券持有人发送《征询意见函》,该函记载:发行人愿以所持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对应认缴出资43,620万元,注:持股比例87.24%)为“18必康01”债券项下发行人的义务向债券持有人提供质押担保;本期债券回售本金兑付日由2020年4月26日延期至2021年4月26日,延期期间债券票面利率按当前票面利率7.5%正常计算;发行人承诺:在任何情况下,发行人确保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合计兑付不低于本期债券本金的50%和相应的利息;因发行人、李宗松违反以上任何承诺内容,本期债券的全部应付本息即刻到期。
债券持有人同意前述“股权质押和展期方案”,2020年6月1日,受托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全部债券持有人以质押权人的身份与被告及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质押担保协议(编号:THXY-2020-00615),并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协议约定:质押物为发行人持有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87.24%的股权(对应实缴出资额43,620万元),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但截至2020年12月31日,被告并未践诺向原告兑付不低于本期债券本金的50%和相应的利息,其行为已构成实质性违约,且已触发债券加速到期条款。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本次诉讼案件目前未开庭审理,尚未判决或裁决。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或裁定,故公司尚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此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媒体为《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等材料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