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九九久 公告编号:2014-038
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股票(证券简称:九九久;证券代码:002411)将于2014年6月30日(星
期一)开市起复牌。
一、合同签署情况
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4年6月
25日在江苏省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与江苏琦衡农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琦
衡农化”)签订了《供销合同》(合同编号:QH20140625),该合同约定在2014
年7月至2015年6月期间,公司向琦衡农化销售14,400吨三氯吡啶醇钠,合同金额
合计为492,480,000元(含税),占公司2013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的55.04%。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苏琦衡农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健
注册地址:如东县洋口化工聚集区
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农化产品生产技术研发;1,3-苯二酚、三氯乙酰氯、副产盐酸生
产;危险化学品批发(不带仓储,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经营范围经
营)。对氯苯甲醛、三氯吡啶醇钠生产、销售;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销
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
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2、琦衡农化与本公司及控股股东无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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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琦衡农化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13年度)与本公司发生类似业务的交易
金额为102,354,844.93元(含税)。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13年度)三氯
吡啶醇钠产品交易总额为209,537,650.58元(含税),其交易金额占本公司2013年
度三氯吡啶醇钠产品交易总额的48.85%。
2014年一季度琦衡农化与本公司发生类似业务的交易金额为26,594,750.25
元(含税),占本公司一季度三氯吡啶醇钠交易总额的39.60%。(未经审计)
4、履约能力分析:
琦衡农化是生产农药中间体及化工原料的企业,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持有其25%的股权。琦衡农化与本公司有着多年的稳定友好合作,在以往的合
作中琦衡农化一向遵合同守信用,未曾出现违约情形。截至2013年末,琦衡农化
总资产为54,444.53万元,净资产为26,002.29万元,2013年度营业收入为58,860.23
万元,净利润为6,025.81万元。
目前琦衡农化经营运作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健。根据对琦衡农化生产能力、
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本公司董事会认为琦衡农化具备相应的
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交易供方: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需方:江苏琦衡农化科技有限公司
1、合同标的:14400吨三氯吡啶醇钠
2、合同总金额:492,480,000元(含税)
3、合同履行期限: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
4、交货方式: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交货,供方送货至需方指定地点,
汽运费用由供方承担。
5、结算方式:商业承兑汇票结算票到发货,银行承兑汇票结算货到付款。
6、违约责任:
供方如当月不能按照合同数量供货,应提前十天以邮件或传真方式告知需
方,否则按当月供货总额的1%支付违约金;
需方如当月不能按照合同数量采购三氯吡啶醇钠及支付货款,供方将停止供
应三氯吡啶醇钠,需方按当月购买额的1%支付违约金给供方。如遇国家政策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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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影响的除外。
7、合同生效时间: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生效
8、争议解决方式:如有争议,双方以调解方式解决;调解不成双方均可向
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其他:供货产品质量按行业质量标准,产品包装物供方不回收。
四、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1、三氯吡啶醇钠作为我公司药物中间体领域的传统优势产品,被江苏省科
技厅评定为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该产品技术相对成熟,生产工艺先进,产品质
量稳定,在公司主营产品中一直保持着相对较高的毛利率。目前该产品扩建项目
一期工程也已处于试生产阶段,一期工程正式投产后产能将达到12500吨/年,二
期工程正在建设之中,二期工程正式投产后产品产能将进一步扩大,总产能将达
到20000吨/年。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具备履行该合同的能力,资金、人员、技
术和产能等方面均能够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2、该合同金额(含税)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总收入的55.04%。该
合同如能顺利履行,将对公司日后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3、本公司与琦衡农化签署的供销合同为公司日常性的经营行为,该合同的
履行使得公司在三氯吡啶醇钠的销售方面对琦衡农化形成一定程度的依赖,但不
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产生重大影响,分批次的交货方式也不会对公司其他客户
对该产品的需求造成大的影响。
五、风险提示
1、本次交易双方签署的合同实行产品按月分批次供货,生产周期较长,可
能存在部分货款回笼周期相应较长的风险。
2、本次交易双方签署的合同为年度供销合同(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上半
年),且是逐季增加销售量,2014年下半年销售量与2015年上半年比相对较少,
因此对公司当期的经营业绩不会造成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