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WUXI DOUBLE ELEPHANT MICRO FIBRE MATERIAL CO., LTD
无锡市新区鸿山镇后宅中路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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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发行股票类型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
通股(A 股)
每股发行价格 元
发行股数 拟发行2,250 万股 发行时间 2010 年4 月19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8,940.3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
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定的承诺
控股股东江苏双象集团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唐
炳泉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
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同时唐炳泉承诺:
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
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除上述承诺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
和高管人员丁加龙、王春龙、楼惠明、华国良、诸国平、
邹福兴和田为坤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
其所持股份;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间
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其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0 年 1 月 26 日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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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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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在评价本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时,应谨慎考虑如下
事宜,并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的“风险因素”部分。
一、本次发行前总股本6,690.30万股,本次拟发行2,25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
发行后总股本8,940.30万股,上述股份均为流通股。
控股股东江苏双象集团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唐炳泉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
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同时唐炳泉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
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除上述承诺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丁加龙、王春
龙、楼惠明、华国良、诸国平、邹福兴和田为坤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
不转让其所持股份;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根据公司200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获得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核准,则截止至发行日前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完成后的新老
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三、报告期内,公司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和出口退税优惠。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 号)及公司于2006 年11 月28 日取得的江苏省经
济贸易委员会下发的编号为005277 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
书》,公司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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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项目执行年限为2005 年3 月至
2007 年3 月。公司在2006 年12 月31 日收到江苏省无锡市国家税务局(2006)
025 号“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核准通知单”的批文。该文件
同意本公司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该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概
算总额为2,785 万元,经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分局确认, 技术改造
项目国产设备投资可抵免企业所得税总金额9,893,800.00 元。其中:2007 年实际
抵免企业所得税5,723,432.02 元,占报告期净利润总额的5.31%,详见下表:
单位:元
项目 2009 年度 2008 年度 2007 年度 合计
净利润 42,166,668.97 33,280,450.29 32,368,964.37 107,816,083.63
所得税抵免金额 - - 5,723,432.02 5,723,432.02
所得税抵免占当期
净利润的比例
- - 17.68% 5.31%
(二)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出口产品享受国家“免、抵、退”优
惠政策。2009 年度、2008 年度和2007 年度,公司外销收入分别为7,761.17 万元、
7,349.68 万元和6,093.03 万元。报告期内实际申报缴纳增值税21,015,136.91 元,
收到增值税出口退税3,421,046.23 元。
单位:元
项目 2009 年度 2008 年度 2007 年度 合计
当期缴纳增值税 9,346,700.33 6,333,380.75 5,335,055.83 21,015,136.91
当期收到出口退税
(增值税)
2,243,739.89 333,036.85 844,269.49 3,421,046.23
净利润 42,166,668.97 33,280,450.29 32,368,964.37 107,816,083.63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
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 号)
规定,自2006 年9 月15 日起人造革合成革出口退税率由13%微调至11%;《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
[2008]111 号)规定,自2008 年8 月1 日起人造革合成革出口退税率由11%上调
至1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
[2008]138 号)规定,自2008 年11 月1 日起人造革合成革出口退税率由13%上
调至1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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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2009]14 号)规定,自2009 年2 月1 日起人造革合成革出口退税率由14%上
调至1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轻纺电子信息等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
知》(财税[2009]43 号)规定,自2009 年4 月1 日起人造革合成革出口退税率由
15%上调至16%。
以2006 年9 月15 日前,出口退税率13%为基准,出口退税率变化使公司
2009 年、2008 年和2007 年的经营业绩分别减少-213.42 万元、48.27 万元和121.86
万元。
四、报告期内公司因享受财政补贴确认的营业外收入共计8,511,875.00 万元,
扣除所得税后占同期净利润总额的5.89%,详见下表:
单位:元
项目 2009 年度 2008 年度 2007 年度 合计
当期净利润 42,166,668.97 33,280,450.29 32,368,964.37 107,816,083.63
当期确认政府补贴收入 758,875.00 2,843,000.00 4,910,000.00 8,511,875.00
所得税税率 15% 15% 33%
扣除所得税后的补贴收入 645,043.75 2,416,550.00 3,289,700.00 6,351,293.75
扣除所得税后补贴收入对
当期净利润的影响程度
1.53% 7.26% 10.16% 5.89%
五、公司(甲方)和东华大学(乙方)共同拥有三项发明专利(超细旦聚氨
酯短纤维、超细旦聚氨酯长丝和弹性非织造基布的起毛方法)所有权,双方签订
了《专利权共有人协议》,约定:“一、东华大学作为以上三项专利共有人自愿
放弃以下权利:1、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上述专利生产或者销售产品;2、分享
甲方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上述专利生产或者销售产品获得的收益;3、在专利
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4、专利实施许可权及向除甲
方以外的第三方转让专利权。乙方对专利所涉及的秘密范围负保密责任,包括开
发上述专利时的图纸、设计、说明书等技术资料、技术秘密。乙方须严格保密,
未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转让或泄露给任何人。但上述技
术资料、技术秘密由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部分或全部公开,则乙方对已公开的技术
不再承担保密义务。二、甲方就乙方自愿放弃权利并承担保密责任而向乙方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