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提名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专项说明与独立意见
(一)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在履职期间能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勤勉尽责,现因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运作的需要。
(二)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推荐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进行了任职资格审查,向董事会提交了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名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推荐的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于国权先生、黄南章先生、孙霞林先生、杜刚先生均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非失信被执行人,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四)本次推荐的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龚新海先生、李钟华女士、骆广生先生均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董事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况,非失信被执行人,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五)对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我们同意提名于国权先生、黄南章先生、孙霞林先生、杜刚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龚新海先生、李钟华女士、骆广生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其中,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需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2000吨氟磺胺草醚原药和500吨三氟羧草醚原药项目”变更为“年产1000吨联苯菊酯原药项目”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做出的变更,符合公司经营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变更,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3500吨草铵膦原药项目”实施地点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不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投资总额的变更,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未实质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进行变更。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龚新海____________ 孙叔宝____________
王韧____________
2021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