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391 股票简称:长青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2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3500吨草铵膦原药项目”实施地点由江苏省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化学工业园区海滨三路变更为湖北省宜昌姚家港化工园田家河片区马家铺路6号,实施主体由全资子公司江苏长青农化南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青南通”)相应变更为全资子公司长青(湖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青湖北”)。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097号)核准,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向社会公开发行913.8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913,800,000.00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等发行费用21,047,380.00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892,752,620.00元。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2019年3月5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ZH10011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为人民币91,380.00万元,由全资子公司长青南通实施,用于如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项目名称 总投资(万元) 拟使用募集资金(万元)
年产 6000 吨麦草畏原药项目 36,885.00 36,885.00
年产 2000 吨氟磺胺草醚原药 8,430.00 8,430.00
和 500 吨三氟羧草醚原药项目
年产 1600 吨丁醚脲原药项目 7,716.00 7,716.00
年产 5000 吨盐酸羟胺项目 6,869.00 6,869.00
年产 3500 吨草铵膦原药项目 28,140.00 28,140.00
年产 500 吨异噁草松原药项目 3,340.00 3,340.00
合计 91,380.00 91,380.00
截至本公告日,“年产3500吨草铵膦原药项目”尚未使用募集资金投入建设,该项目拟使用的募集资金目前存放于子公司长青南通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和用于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
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
基于公司发展战略规划,为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提高整体运营效率,结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情况,公司将“年产3500吨草铵膦原药项目”实施地点由江苏省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化学工业园区海滨三路变更为湖北省宜昌姚家港化工园田家河片区马家铺路6号,实施主体由全资子公司长青南通相应变更为长青湖北。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3500吨草铵膦原药项目”已在长青湖北履行必要的备案和核准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名称 主管部门 核准文号
1 项目备案证 宜昌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项目代码:
2020-420584-26-03-069770
2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 宜高环审[2021]15 号
书批复 局
3 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鄂发改审批服务[2021]39 号
4 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鄂危化项目安条审字
意见 [2021]23 号
5 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鄂危化项目安设审字
审查意见 [2021]30 号
三、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原因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3500吨草铵膦原药项目”实施地点是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情况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后作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内容、投资总额以及用途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也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从长远规划来看,本次变更有利于公司更好地使用募集资金,提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质量,并合理有效地配置资源,有助于公司长远健康发展。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3500吨草铵膦原药项目”实施地点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不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投资总额的变更,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未实质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进行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3500吨草铵膦原药项目”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发展战略进行的调整,符合公司实际需要,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质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进行变更。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认为:“年产3500吨草铵膦原药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是公司基于发展战略规划,为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提高整体运营效率,结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合理调整,且已考虑前期募集
资金投入。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主体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认可该事项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主体的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和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主体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