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经审阅本次会议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以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事务代表、审计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履职能力和条件。候选人均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非失信被执行人。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事务代表、审计部负责人的提名、推荐、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第八届董事会聘任以上高级管理人员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龚新海____________ 李钟华____________
骆广生____________
2021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