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收购 Fast Flow Limited 的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负
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 VASEN (SINGAPORE )PTE.LTD.收购 Fast Flow
Limited 100%股权的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收购有利于公司提升给排水系统设计与服务能力,强化主营业务优势,符合公司国际化和技术领先战略方向。本次收购使用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收购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董事会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通过新加坡子公司收购 Fast Flow Limited 100%股权。
独立董事签名:
宋义虎: 郑丽君: 祝卸和:
2021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