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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首期授予方案(草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拟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及首期授予方案(草案)如下: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不含独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确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不存在最近
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
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首期授予方案(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
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
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锁期、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
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
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独立董事签名:刘汝林刘凯湘赵合宇
2014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