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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364 深市 中恒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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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0-03-04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高新区之江科技工业园东信大道6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公告日期:2010 年3 月4 日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
    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
    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已承诺将在本公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按照《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
    特别规定》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在章程中载明“(1)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
    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2)不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规定作任
    何修改。”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
    文。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上市作出的
    重要承诺如下:
    控股股东杭州中恒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国锭及股东包晓茹、朱
    益波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前持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股东上海紫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朗程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刘涛、陶凯毅、宋大洋、徐益军、赵大春、廖利荣、
    孙丹、王建国、钱滔、杨柳芳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股东宋大洋
    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前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除遵守上述承诺外,在任职期间,且在
    2009年6月1日前,可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份的三分之一
    (13.33万股);此后每12个月(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2010年6月1日
    —2011年5月31日、2011年6月1日—2012年5月31日、2012年6月1日—2013年5月31日)可新增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份的六分之一(6.66万
    股);若于2013年6月1日前离职,于离职时根据前述承诺无权减持的股份在2013
    年6月1日之后方可转让;股东袁明祥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除
    遵守上述承诺外,在任职期间,且在2009年6月1日前,可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
    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份的三分之一(8.33万股);此后每12个月(2009年6月1日—
    2010年5月31日、2010年6月1日—2011年5月31日、2011年6月1日—2012年5月31
    日、2012年6月1日—2013年5月31日)可新增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前持有
    公司股份的六分之一(4.16万股);若于2013年6月1日前离职,于离职时根据前
    述承诺无权减持的股份在2013年6月1日之后方可转让。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
    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并将
    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还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本人于公司离职,在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且,若本人于2012年12月1日前离职,则自
    离职后至2013年6月1日前不转让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09年9月修订)》而编制,旨
    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61号文核准,本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不超过1,680万股。本公司本次共发行1,680万股,其
    中网下向股票配售对象配售336万股已于2010年2月22日在保荐人(主承销商)华
    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主持下配售完毕,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1,344万股已
    于2010年2月22日成功发行,发行价格为22.35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
    交易的通知》(深证上[2010]75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中恒电气”,股票代码“002364”;其中:本次
    公开发行中网上定价发行的1,344万股股票将于2010年3月5日起上市交易。
    本公司已于2010年2月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证券日报》上刊登了《招股意向书摘要》,《招股意向书》全文及相关备查
    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查询。本公司已于2009
    年2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披露《招股说明书》
    全文。上述文件的披露距今不足一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
    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本次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0年3月5日
    (三)股票简称:中恒电气(四)股票代码:002364
    (五)本次发行后总股本:66,800,000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16,800,000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万股)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万股)
    持股比例
    (%)
    限售期
    杭州中恒科技
    投资有限公司
    2,745 54.90 2,745 41.09 自2010 年3 月5 日起36 个月
    朱国锭 1,000 20.00 1,000 14.97 自2010 年3 月5 日起36 个月
    上海紫江创业
    投资有限公司
    425 8.50 425 6.36 自2010 年3 月5 日起12 个月
    包晓茹 250 5.00 250 3.74 自2010 年3 月5 日起36 个月
    刘 涛 100 2.00 100 1.50 自2010 年3 月5 日起12 个月
    陶凯毅 100 2.00 100 1.50 自2010 年3 月5 日起12 个月
    上海朗程财务
    咨询有限公司
    75 1.50 75 1.12 自2010 年3 月5 日起12 个月
    孙 丹 46 0.92 46 0.69 自2010 年3 月5 日起12 个月
    徐益军 40 0.80 40 0.60 自2010 年3 月5 日起12 个月
    赵大春 40 0.80 40 0.60 自2010 年3 月5 日起12 个月
    宋大洋 40 0.80 40 0.60 自2010 年3 月5 日起12 个月
    朱益波 39 0.78 39 0.58 自2010 年3 月5 日起36 个月
    廖利荣 30 0.60 30 0.45 自2010 年3 月5 日起12 个月
    袁明祥 25 0.50 25 0.37 自2010 年3 月5 日起12 个月
    王建国 20 0.40 20 0.30 自2010 年3 月5 日起12 个月
    钱 滔 15 0.30 15 0.22 自2010 年3 月5 日起12 个月
    杨柳芳 10 0.20 10 0.15 自2010 年3 月5 日起12 个月
    合计 5,000 100.00 5,000 74.85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杭州中恒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国锭及股东包晓
    茹、朱益波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股东上海紫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朗程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刘涛、陶凯
    毅、宋大洋、徐益军、赵大春、廖利荣、孙丹、王建国、钱滔、杨柳芳承诺:自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股东宋大洋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除遵守上述承诺外,
    在任职期间,且在2009 年6 月1 日前,可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前持有公
    司股份的三分之一(13.33 万股);此后每12 个月(2009 年6 月1 日—2010 年5
    月31 日、2010 年6 月1 日—2011 年5 月31 日、2011 年6 月1 日—2012 年5
    月31 日、2012 年6 月1 日—2013 年5 月31 日)可新增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
    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份的六分之一(6.66 万股);若于2013 年6 月1 日前离职,
    于离职时根据前述承诺无权减持的股份在2013 年6 月1 日之后方可转让。
    股东袁明祥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除遵守上述承诺外,
    在任职期间,且在2009 年6 月1 日前,可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前持有公
    司股份的三分之一(8.33 万股);此后每12 个月(2009 年6 月1 日—2010 年5
    月31 日、2010 年6 月1 日—2011 年5 月31 日、2011 年6 月1 日—2012 年5
    月31 日、2012 年6 月1 日—2013 年5 月31 日)可新增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
    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份的六分之一(4.16 万股);若于2013 年6 月1 日前离职,
    于离职时根据前述承诺无权减持的股份在2013 年6 月1 日之后方可转让。承诺
    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