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341 股票简称:新纶新材 公告编号:2021-096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关联方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缓解资金压力,于 2021年 10 月 14 日与深圳市上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元资本”)签订了编号为新纶新材-(2021)借款-001 号的《借款合同》,拟向上元资本申请不高于人民币 8,000万元借款,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开支,本次借款年利率定为公司近期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的资金使用成本 6%-8%的下限 6%,借款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2.廖垚先生为公司董事长、总裁,同时为上元资本的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元资本为公司的关联方,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关联方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授权管理层办理具体借款事项。关联董事廖垚先生回避了该项表决,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该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该关联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关联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深圳市上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003338XT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垚
注册资本:5,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5 年 9 月 2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 2 座 202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限制的项目)
股权结构: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数额(万元) 持股比例
廖垚 2,550 51%
孙德玉 850 17%
深圳市昂迈互联网产业投资基金企业 700 14%
陈国香 500 10%
杜晋钧 400 8%
2.关联关系说明
廖垚先生为公司董事长、总裁,同时为上元资本的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元资本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3.其他说明
上元资本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目前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的资金使用成本约为 6%-8%,本次借款年利率选取其下限,即 6%。本次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出借人:深圳市上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借款人: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借款期限、金额及用途: 公司借款时间以公司指定银行账户收到当次借款全额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一年,实际借款期限双方在借款凭证协商约定。上元资本为公司提供最高额本金余额共计人民币 8,000 万元的借款;在上述最高额借款期间及最高借款本金余额内,公司可循环使用借款额度,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以附件借款凭证为准。借款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不得用于偿还银行借款。
2.借款方式:在借款期限及最高额借款本金余额范围内,公司向上元资本提出借款要求,形成借款凭证后,通过邮件方式发送给上元资本,上元资本审核同意后,将借款金额划入借款凭证中所记载的公司帐户。
3.借款利率:借款利率 6%/年,借款利息计算方式为:实际收到借款金额*固定利率*实际用款天数/360 天。本合同执行约定利率,不受国家法定利率的调整而影响。
4.还款方式:在每笔借款到期日届满前,公司将借款金额支付至上元资本账户,上元资本 3 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上元资本同意乙方提前还款。公司在约定时间内将还款金额及利息支付至借款凭证约定的上元资本账户均视为公司履行还款义务。
5.借款展期:公司需要办理借款展期的,在借款到期日前五个工作日内双方协商确定,如双方没有协商确定且没有相反意见的,视为双方同意本协议自动展期一年。
6.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经公司与上元资本双方盖章之后生效。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向关联方申请借款,有利于进一步增加公司融资渠道,缓解资金压力,可以更好的支持业务发展。本次关联交易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本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该关联方未发生关联交易。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向关联方申请借款,有利于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其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向关联方申请借款,有利于缓解资金压力,更好的支持公司业务发展,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廖垚先生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向关联方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八、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4、借款合同;
5、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情况概述表。
特此公告。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