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续聘公司 2021年度审计机构议案的相关材料,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核,我们认为: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任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 2021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
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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